2015年9月1日 星期二

「高薪低報」員工薪資,非屬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

【案例說明】
低報勞健保為節省勞健費,與員工協商,或甚至擅自以較低之金額投保導致與帳上薪資金額不符,而遭勞健保局要求補足低保差額並處罰。實務上曾發生高薪低報的檢舉案件,公司因扣繳不實遭罰,但檢舉人未就實際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亦遭補稅處分。

【案例分析】
「高薪低報」係指雇主未以「全薪」申報員工的月投保薪資。薪資跟營業稅較無太大關係,跟營利事業所得稅較有關係。公司行號付給員工的薪資屬於「費用」的一種,亦即員工的薪資實為公司「所得」的減項,申報的薪資費用越多所需報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越少。
一、多報薪資對公司:費用增加,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會減少(講實在的人數多一點的公司很少會多報薪資所得,因為這樣會照成公司不少糾紛,很多員工會去撿舉,除非跟員工做過溝通,而且員工也同意)
二、多報薪資對員工:個人所得增加,有可能會繳到個人所得稅(但有人會給公司多報,因為公司可能會願意負擔稅金差額部分)
三、少報薪資對公司:看公司大小來決定,有些公司不需要太多費用,而短報員工薪資,相對的勞健保、退休投保金額也會較低。(較大的公司很多都實報實銷)
四、少報薪資對員工:個人所得減少可能不用繳到稅(很多人都希望公司最好不要報);少報薪資相對投保金也低,勞健保自行負擔也繳得少,但往後如遷涉到退休金領取,就有影響

【法律風險】
雇主依法應替員工依員工薪資所得投保全民健保及勞保,且雇主本身須負擔一定比率的全民健保及勞保費用,公司負責人若是為了要節省開銷減少支出,將員工薪資以高報低投保全民健保及勞保,如被檢舉或遭查獲,雇主除可能觸犯詐欺罪外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之規定,還將會被處以二倍罰鍰,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。如勞工因以多報少受到損失,其所造成損失部分亦應由投保單位公司行號賠償。 

公司給付員工的薪資屬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的一種,且為公司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之減項,其申報薪資較少,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愈多,故未涉及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漏稅。但仍因扣繳不實應處罰鍰。因此公司低報員工薪資,雇主不實為員工投保勞、健保,以減低雇主所應負擔之勞、健保費用涉嫌薪資扣繳不實,乃依所得稅法第111條或114條規定處罰

【查核方式】
勞退新制實施後,部分公司將薪資改為獎金發放,節省雇主提撥勞退金的費用,也影響到健保費的收入,例如有科技公司將員工五萬元的月薪改成兩萬元,其餘三萬元則變成獎金,獎金累積三個月發放一次,員工就可以用兩萬元的薪資投保健保,形同高薪低報。這些獎金按季固定發放,應該歸類為員工的經常性薪資,照理公司應該以五萬元的薪資替員工投保健保 

健保局可以比對財政部提供的財稅資料、勞保與勞退金資料,如果發現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,應進一步查對是否屬於高薪低報,這樣健保局就可以追繳依照實際薪資應繳的健保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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